2007年5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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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风暴”商标官司二审宣判
百事可乐公司被判赔偿300万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兴平

  本报讯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有了结果。省高级法院昨天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百事可乐公司赔偿蓝野酒业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丽水的蓝野酒业公司在2003年申请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包括麦芽啤酒、水、可乐等。2005年11月,蓝野酒业公司在超市里发现百事可乐的包装上有“蓝色风暴”的文字和相关商标标识,还有蓝色风暴活动的促销宣传。由此,蓝野酒业公司起诉百事可乐公司商标侵权。
  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百事可乐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不属于商标使用,也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和混淆。为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蓝野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后,蓝野酒业公司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百事可乐公司不仅将“蓝色风暴”商标用在宣传海报、货架等广告载体上,还在其生产的可乐产品的容器包装上直接标注“蓝色风暴”商标,这样做明显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而且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商标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为此,省高院二审改判百事可乐公司赔偿蓝野酒业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还要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